关键词:征地拆迁 问题 路径
工业化程度、城市化进程是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高低极为普遍的指标。国家要发展经济,势必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征地拆迁工作。而征地拆迁工作本身是一项系统、繁杂、影响大的工程,工作中稍有失误,即会产生群体性纠纷、集体上访事件等严重社会问题。要想解决征地拆迁纠纷,就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准病因后再对症下药,才能起到积极的治疗效果。
一、当前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当前征地拆迁的情况来看,整体上是较为稳定、有序地进行,但也有一些地方的征地拆迁工作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来讲,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征地拆迁法律法规不完善
因各地方的实际情况不统一,省与省之间差距较大,很难制定出较统一的征地拆迁标准。再加之地方风土人情的差异,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制定一致性规定的难度。当前我国涉及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征地拆迁的进度,也制定了实施细则、规章等,但在具体的征地拆迁中,处理实际问题时,也会经常出现困难。问题多表现为:一是在补偿规定不统一。同一地区、相同性质的土地所获得的补偿价格不等,农村和城市的补偿标准相差甚远,1亩地相差可达4万元左右。二是补偿的标准明显偏低。另外,涉及征地拆迁后的安置、补偿等,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亦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也使得征地拆迁无法高效、稳妥地进行。
(二)利益群体之间博弈不平衡
总体上看,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利益群体主要包括地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三方。在具体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多是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希望较快地、稳妥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而开发商则是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实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产出。被拆迁户则多是从自身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希望最大限度的获得补偿、安置。但在征地拆迁进行时,三方利益需要进行博弈,三方地位明显不平等,地方政府、开发商相对于被拆迁人,不论是在信息量上,还是在法律意识、文化水平等各个方面,都明显处于优势地位。被拆迁人在规则制定、实施等过程中均没有发言权,一些地方还采用隐蔽做法,群众还处于不知晓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征地拆迁的公平性。
(三)征地拆迁中“三不公”现象较严重
当前征地拆迁工作,特别是广大农村,涉及的前期准备工作落实的十分不顺畅。一方面,地方政府在运行阶段刻意规避民众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民众对自身的各项权利知之甚少;再加上监督机构、社会媒体关注度不够,使得“三不公”现象,即“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又有抬头趋势,使得群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直线下降。一些乡镇对待征地拆迁,前期不公开征地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第三方中介机构名称、委托评估机构名称、征地拆迁监督电话等等,被拆迁户对征地拆迁信息一无所知,使得征地拆迁三方信息严重不对等。而涉及的补偿标准不统一、分配安置房与金钱补偿不均衡等严重影响着被拆迁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涉及拆迁安置存在的不公正对待,地方政府机关对被拆迁户有区别地对待也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等等。“三不公”现象的抬头趋势,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上级行政机关、地方监督机关、社会媒体的监督职责未充分履行。
(四)征地拆迁安置保障工作不完备
就法院人员参与征地拆迁安置的前期工作来看,笔者发现相关的后期保障工作准备的十分不充分,甚至个别地区出现了先进行拆迁,后计划安置等保证性配套工作。土地对于一些农村居民来讲是他们维持生计的命根,丧失土地就意味着丧失谋生手段,所以在对待征地拆迁工作他们有诸多顾虑。而有关行政机关在制定征地拆迁方案过程中,忽视了民众生存、稳定的相关保障性工作计划,相应的安置配套保障措施不到位。使得在征地拆迁后出现了民众“失地、失居、失业、失医、失教” 等“五失”现象发生,被拆迁户有如此多的后顾之忧,难以积极地配合到征地拆迁工作。产生此类现象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地方行政机关对征地拆迁工作缺乏责任心,全程规划缺乏计划性,全局意识还不够强等等。
(五)征地拆迁工作延伸性损害增多
在制定征地拆迁规划的过程中,一方面在施工规划阶段,相关责任人员未对征地的地点、范围进行合理性考量,在拆迁后出现延伸性损害;另一方面,相关配套设施未能同步建立,偷工减料现象存在,也促成了延伸性损害的发生。实践中出现的延伸性损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公路占地未能合理横穿耕地,致使原有的灌溉设施难以发挥效用,或者被废弃;因修建公路致使公路两侧农田因排水问题而减产或颗粒无收;因工程施工遗留的化学制剂对农用耕地的隐形影响如无法耕作、减产、养殖水产品数量大减等等,影响较为严重。另外,再加上引进项目企业自身能力、素质不高,常常出现刚引进,即出现负面环境影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与民众的感情。
二、解决当前征地拆迁矛盾的路径
总体来看,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在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需要对包括前期准备、规划实施、后续保障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考量,依托各个机关综合发挥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征地拆迁计划的终极目标。
(一)征地拆迁前的准备工作
任何工作要想实现预期效果,按部就班有序开展,就需要相关部门在计划实施前进行周密的部署,细致的研究,准备工作做得不细致,对迁后的计划实施将会产生非常大负面影响。
1、全方面、多角度的法制宣传
要想做好征地拆迁工作,首要的工作就是要做好法制宣传。在具体宣传过程中,一方面要着重对工程开展的重要性进行宣传;宣传中应做到有理有据,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宣传方法上要有效运用换位思考方法。另一方面,对征地搬迁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全面而具体的宣传,包括三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实现为征地搬迁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当然,作为法制宣传,离不开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有效支撑。作为法院,可以采取巡回审理、普法讲座、普法宣传等等,为征地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法制基础。
2、多层次程序性准备
征地拆迁工作要想落实得快速、有序,有理、有节,就需要地方政府、被拆迁村委会、街道办、社区服务所等有关单位、组织,按照既定程序进行动迁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体系,包括公布征地拆迁事宜,如征地拆迁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方式、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后续保障性措施、委托评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监督投诉电话等等。建立科学的土地评价制度,形成系统的评价流程,对外公开,对内有效约束,保证各项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3、全程、周密计划安排
征地拆迁是一项系统而具体的工作,需要地方政府、规划部门、相关法律服务机关对计划进行全面的分析、讨论,再付诸实施。在有多种选择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选择有利于居民、农民的方式进行。从计划阶段,就要对所有征地拆迁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事项进行考虑;就征地拆迁从计划到实施再到后续保障全过程进行周密计划;就后期人员安置、工作安排等涉及民众生活的保障性工作可行性研究等等,即保障各项工作快速、高效、稳妥地进行。
(二)征地拆迁进行中的相关工作
征地拆迁进行中的工作,则需要多机关、多层次、多效能地发挥积极配合作用。这既需要地方政府本身对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有序实施,也需要有关监督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责,还需要涉及的第三方机构合理合法地履行工作职责。
1、有效规范行政行为
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关键,从法律和权限上讲,征地拆迁本身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有效规范行政行为是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行政机关应转变工作理念。开展工作时,应当切实从民众的角度考虑问题,多走亲民路线;其次,应当合理规范行政行为。包括前期审批、协调、沟通等行为。再次,通过具体培训机制,对组织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干部、具体负责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征地拆迁各项事宜、工作做法、态度等进行系统学习。
2、合理选定建设单位
在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单位选定上,应当选用有合法拆迁资质,社会综合信誉高,办事效果好的单位作为拆迁工作单位。行政机关、监督机关还应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社会大众传媒也应进到相应的监督职责,提升对重点征地拆迁工作的报道力度,提升公共事业开展的透明度。
3、有效发挥监督职责
地方人大、检察院、上级行政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对于下级政府实施的征地拆迁行为要进行实时监督。设立便民监督办、公布监督电话,并保证上班8小时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两个工作日内联系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处理方案,促使纠纷化解。
4、完善同步配套措施
农村征地拆迁对于农民来讲,耕地就是他们生存的基础,是维持生计的有效手段。所以在计划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被拆迁户的安置工作就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自身的行政区域优势,联系有关企业安排人员就近就业。对于被拆迁户自我创业的,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提高拆迁民众创业积极性,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征地拆迁后的保障性工作
征地拆迁后的保障性工作是关系拆迁工作成败的重要内容,做好了后期保障性工作,也就证明了征地拆迁获得全面的成功。但这块工作离不开有关机关的大力支持。
1、地方政府
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在涉及后期保障性工作上,应当做到全面、认真、细致,让失地农民满意。做到“五不失”,即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教,失地不失医。不因为失去了土地而没了居所,没了赖以为生的职业,没了可以获取利益的途径,要减少对子女教育造成影响,对医疗保健等影响。地方政府在选择开发项目时,也尽量选择有利于解决失地人群就业问题的行业来发展。应当尽可能全面地发挥自身职能,出台一些有利于失地人员的可行性办法,联系一些有实力的单位,解决再就业问题。也可联系技能学校组建技能培训,提高失地人员再就业能力。
2、失地人群自身
上海动迁律师:作为失地人员,也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敢于创新,学有所长。通过政府提出的各项有利措施,在充分发挥自身积极作用,实现自主创业、再就业。结合自身优势,利用外界条件谋求长远发展。避免因一时获取大额金钱而不知如何使用,产生 “赌博”恶习,引起大肆消耗奢侈品的行为。应当学会合理消费,合理运用金钱,为自身再就业、再创业做好经济基础。
(四)及时处理延伸性损害
对于征地拆迁后遗留问题引起的延伸性损害,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快速、有效处理。对于这些延伸性损害本身,处理难度较大,应当充分发挥多个机关间的有效配合作用,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比如因占地引发的旧有农用灌溉设施无法使用问题,应当筹集资金,有计划地进行完善,将损害降到最低。对于积水问题引发的农业应得利益损害,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就补偿问题进行协调,维护失地人群合法权益。对于隐形损害,可以收集相关资料,通过环境诉讼的方式维权等等。总之,让延伸性损害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置。
诚然,经济要发展,城市要建设,这些都离不开征地搬迁工作,但是如何能够稳妥、快速、高效地解决征地拆迁问题,是当前中央与地方经济发展中要解决的一项重大难题。要想有效化解征地拆迁纠纷,离不开地方政府前期的认真计划,充分准备,离不开有关机关的法律监督、法律支持,离不开被拆迁人群的认可、维护。只有多方联动,才会起到较好的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