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冯先生报警称房屋门窗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拆除,自家一楼的墙体也被遭到了严重损坏。石桥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接警后,依法制作了《受案登记表》,告知冯先生自行提供房屋的合法证明以待进一步处理。同年3月4日,冯先生与弟弟二人再次去往石桥派出所,按照要求提交了购房合同、房屋损毁照片等房屋证明材料,反映违法强拆的具体情况,并向江岸区公安分局提交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书面申请。但是,工作人员并未给予冯先生明确答复,只告诉他们回去等候处理结果。
可是,等了两个多月,冯先生始终没有等到派出所或者江岸区公安分局的任何回复。望着自家破损的墙面,周围挖掘机工作的声音仍不绝于耳,冯先生忧心忡忡。经人介绍,冯先生找到了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的张心升主任律师。
律师说案
违法强拆与司法强拆或拆除违建具有本质上的人不同,是一种对公民财产权益的肆意侵犯。基于此,被征收人拨打110电话,报警要求警方出警保护的做法是有着清晰、明确的法律支持的:
其一,《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根据上述法条,接到被强拆人的报警求助电话,警察是必须“立即救助”、“及时查处”的。
其二,《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其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身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本案中,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并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冯先生的报警进行受案、调查,其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鉴于此,张律师指导冯先生兄弟二人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为被告,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江岸区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对其房屋拆除行为进行查处并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江岸区公安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对其房屋财产拆除行为进行查处作出答复。
经过法院的审理,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江岸区公安分局依法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合法财产等法定职责,虽然对于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机关并无监管职责,但被告在接到原告书面申请后未及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调查,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结论回复原告,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判决最终支持了冯家兄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责令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继续依法履行对冯某等2人的房屋被非法损坏事宜的查处职责。
律师点评
遭遇违法强拆后,报警是一个重要的维权程序,拆迁户一定记住及时报警!若报警后对方不履行责任的,那么再追究其责任。对于一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但不出警,或出警但不处理的行为,被拆迁人可以就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安机关有可能要承担败诉和国家赔偿的责任。
被征收人应当明白一点,报警不仅是为了求助警方阻止强拆,更是为日后的维权做准备。事实上,报警也是收集证据,保存证据的一个必经过程。换言之,被强拆人报不报警与警方出不出警是两码事,不出警是警方的失职,而不报警是被强拆人失误。在一定程度上,报警未必有效,但在诉讼的关键时刻一定有用!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