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的申请资格
许多被拆迁人在收到危房的认定的时候都会产生自我怀疑,从而认为自己的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问题。在相关实施单位一味的催告、限期拆除通知中被迫妥协,从未怀疑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有资格申请涉案房屋安全鉴定。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从中可以看出,危房鉴定应当是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的,而不是行政机关申请。所以行政机关申请的危房鉴定显然是不合法的,依据此鉴定强拆房屋的行为也应当属于违法行为。
危房安全鉴定的程序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受理申请,接下来鉴定机构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再进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之后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然后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签发鉴定文书。
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有了鉴定文书房屋就可以强拆。目前尚未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直接对认定为危房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进行的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
处理措施
按照房屋危险性鉴定一般规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列等记划分: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对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1、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2、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3、架设临时支撑
4、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5、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对评估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使用的房屋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无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从以上内容可知,只有被鉴定为D级的房屋才有可能会被拆除,但是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危房鉴定对房屋进行拆除。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当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处理建议,进行加固或者修缮,如果拒不按照处理建议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行为人因为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拆迁中遇到拆迁方拿着危房鉴定结果对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要坚决说不!
律师建议
上海动迁律师提醒大家:危房并不是房屋所有人就丧失了房屋的相关权益,拆迁中,拆迁方利用被拆迁人的法律盲区要求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这不过都是为了推进拆迁工作的一个手段,被拆迁人应该保持理智的思维,面对不合理的行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房屋被无故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