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的父亲于1972年左右分得其单位的一套自管公房,1977年父亲去世后谢某一家便继续使用并缴纳相应的租金,1991年谢某在公房旁边自建一处平房使用。2017年8月29日要对谢某的房屋进行征收,张某(现单位负责人)就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的所有自管公房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7月15日实施单位城市管理局对谢某的公房进行拆除,谢某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一切措手不及,经过一番对比和寻找,谢某决定委托张心升律师全权代理为自己维权。
律师说法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自管公房的承租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公租房包括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固有房产,而自管公房是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房产。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是有很大差别的,首先来讲他们的主体就不同,近年来为了推进公房的改革对于直管公房的规定也是逐渐细化和完善,而自管公房因为属于单位所有,承租人多半是单位职工,所以自管公房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加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自管公房没有任何规定,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各地方的规定,所以自管公房在征收中发生的纠纷非常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谢某是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所以谢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硬钢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在这里“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否定了承租人获得安置补偿的资格。
现在对公房承租人的征收补偿大部分主要还是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律师建议
综上可以看出,作为自管公房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得到安置补偿,但是因为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自管公房的法律条例,具体应该如何补偿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征收情况,作为被征收的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在面对征收时不给予任何补偿的,建议联系专业的律师去维权。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