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并不是任何无证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
(2)即使是违法建筑,拆除也不是唯一的处罚办法;
(3)即使拆除违法建筑,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的,以一纸通知书就把房屋拆除了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一、违章建筑分类
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
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二、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1)法律依据是关键,同时注意法不溯及以往原则。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所以,只有违反建造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是”违章建筑”。否则,就违背了《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应一律认定为违章建筑,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当准确理解《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的规定,绝不是指处理时的规定。
(2)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是否违章这个话不应该是随便哪个机关都能说的,因为说一栋房子是违章建筑,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能界定。
(3)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宽严相济原则,即能从轻处罚的不可使用从重处罚;
(4)历史遗留问题,不得认定违章建筑的原则。
三、认定违章建筑的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认定以及拆除建筑时,首先是要去建筑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的检查和勘验,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定,然后对建筑物建造人进行书面公告,限期要求自行拆除,给予说明维权途径和期限,过了复议和诉讼期限,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是要依法送达行政执法行为告知书、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
故违建认定有以下必备程序:
(1)国土资源部门的立案登记并调查。
(2)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违建的认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必须有规划部门的认定和处理。
(5)调查终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需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建议
从目前的状况来讲,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只要在两年内没有被查处,都不能轻易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拆迁的时候更是如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即便因为历史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或房屋审批证件不齐全,也应根据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给予合理补偿。
不少地方借助拆除“违建”的口号对大批面临征收拆迁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老百姓的居住条件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广大被拆迁户们务必要对该类违法行为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遭遇不平等拆迁时,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上海动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