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限期拆除通知》是强制拆除的前奏。如果被拆迁人在拿到通知后不作为,可能面临司法强拆甚至是违法强拆。那么《限期拆除通知》就一定等于拆除吗?其实不完全是。这其中涉及的司法程序很多,其中一个存在违法,其强拆行为都可能存在违法。
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主体是否合适?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从上述这几条规定中可以得知,有权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行政机关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城管局,更有甚者是村委会、居委会等。
通知中的内容使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作为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因为在通知书中应当载明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而在部分咨询的当事人处了解,很多通知书并没有载明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甚至有一些通知书没有这一项。
行政文件有严格的标准,当事人可以通过文件内容查询自身的违法情形,而不含有法律规定内容的,缺少可信性。
涉案建筑的基本情况和认定情况是否具体?
在实践中,很多通知书的内容关于建筑物的位置标注的很模糊,而且部分建筑存在实际叫法与规划的编号存在一定不同,那么通知书应当采取严谨的态度清晰和正确的显示违法建筑物的基本信息。
而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原因,比如面积超占,那么有多少合法面积多违法面积都应当标明,而在很多的通知书中,这些关键信息均存在缺失。
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程序是否合法?
很多当事人反映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的几天内建筑物被强制拆除,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建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这里也就知道,即使当事人已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后,也不能即刻对其进行强拆,在这期间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在通知书中载明救济方式,比如标明复议或者诉讼的时效,另外就是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随意的张贴在门上、墙上等行为均不可。
律师建议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在拆迁维权中认定违建是一种降低被拆迁人安置补偿最好也是最常见的手段,而违建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一般是如影相随的,而这其中牵扯的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很多,在不满意于当前的行政行为和安置补偿的,被拆迁人要尽早的咨询律师并进入维权的程序,在拆迁中诉讼时效是很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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