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征收居住房屋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每户奖励不超过5万元,具体数额在各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确定。
二、关于价格补贴系数
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补贴系数设定为0.3。
三、关于旧式里弄以下房屋套型面积补贴
每证补贴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补贴标准由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关于旧城区改建签约比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决定作出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生效所需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5%。
五、关于征收居住房屋搬迁费
征收居住房屋造成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低于1600元的按1600元发放,以期房互换的,征收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倍发放。对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发给搬迁费。
六、关于征收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费
具体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本规定自2017年6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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