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 2021-03-08
  • 780

一、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法规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有这一项。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相关内容

最高院判例:行政复议最长申请期限参照最长起诉期限

最高法院案例:不服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

安徽高院案例:责令停止建设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吗?

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联系方式

微信:gaojunlaw

邮箱:gaojunlaw@126.com

咨询热线:13817668278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

Copyright 2020 上海征收动迁律师 沪ICP备07505383号-14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