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上海市来说,最常见的住房类型即公有住房和私有住房。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被征收的房屋中还是以公房为主,但是也存在着大量的私有住房。
公房的法律法规适用和分配原则已另文有所说明。
对于私房来说,房屋产权的归属自然是重点,但其还会涉及到“房屋使用人”的问题。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实施细则》同时也明确,
“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对私房来说征收补偿相关权利是归属于“被征收人”的。具体来说,“被征收人”享有签约权、有权获得货币补偿、有权获得产权调换房屋。
但是,“被征收人”在享受权利的时候,也承担着“安置房屋使用人”的义务。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房屋使用人”虽然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但这种“占用”必须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基础上的,非法占用人并不能被认定为“房屋使用人”。
一般来说,“房屋使用人”或是基于租赁关系,或是基于与“被征收人”的某种身份关系而取得了合法的房屋使用权。对于此类“房屋使用人”,立法的本意应该理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即不因系争房屋的动迁征收造成此类人员的实际居住困难,进而引发社会矛盾。但是,“安置房屋使用人”一直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说法,在法律实务上也较难明确其操作及评价标准。因此,目前的法院审判口径上存在一种趋势,即将“征收补偿”和“安置”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来处理。也就是说,基于产权的征收补偿利益应明确归属于房屋的产权人即“被征收人”,“房屋使用人”一般不再列为房屋征收时的安置对象。至于“安置房屋使用人”的问题,则由“房屋使用人”根据其与“被征收人”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租赁、抚养、赡养等提起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