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共有纠纷中家庭协议的效力与运用

  •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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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家庭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家庭协议》性质上为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涉及的《家庭协议》,是各签约人考虑到宋某娥晚年生活的各项因素,表达了各方对宋某娥作为房屋承租人在房屋被征收后所获得补偿款的意愿,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各自权利义务作出了相关约定,目的在于能让宋某娥更好地安度晚年,最大限度维护宋某娥的权益。《家庭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吕华某、吕平某、吕维某及谢某某、冯某在《家庭协议》中自愿表达了对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处理意见。《家庭协议》签约各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合同法》52条中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家庭协议》不能认定为无效。
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合法有效的签订《家庭协议》能明确各方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能使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更加顺利,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同时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以本案为例,各方通过签订《家庭协议》,明确了各方有关涉及宋某娥晚年生活的权利义务,使宋某娥在房屋征收补偿后的权益得到保障,这正是《家庭协议》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表现。《家庭协议》中也可约定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或者房屋征收补偿中所置换房屋的产权分配等相关内容,以明确各方在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权益。
在订立《家庭协议》时,协议内容还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协议内容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协议内容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家庭协议》中对被继承人遗产分配的约定是无效的。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指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会产生继承关系。子女即使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也要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很多《家庭协议》会写明对老人将来的遗产的分配,其实都是无效的。再如,《家庭协议》中,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作出的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约定是无效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之间就父母赡养问题的约定不能对抗国家法律法规。
在房屋拆迁补偿过程中,有效的《家庭协议》不但是约定各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也是约定各方权利的保障,对于吃不准的条款不妨事先咨询下专业的律师,以减少房屋征收补偿中不必要的矛盾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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