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选择上访和选择行政诉讼是两个最常见的救济渠道。甚至有些被拆迁人通过层层的信访,最后拿着一摞信访结果咨询律师也非常多。
在拆迁中,律师不阻止被拆迁人通过自己的方式来维权,但是通过信访解决补偿纠纷成功的,微乎其微。
信访受理的范围都有哪些?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通过上述内容可知,要想信访必须先清楚自己信访的内容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换句话说,先要确定自己信访的条件,在不具备信访的首要条件时盲目信访纯属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
另外,《条例》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据此可以看出,被拆迁人针对收到的文件中含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内容上访的,原则上是不受理的。再次说明被拆迁人在信访之前要清楚自己信访的内容和具体诉求,然后结合法律规定选取法律救济渠道。
信访是否存在时效?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
信访工作机构15日内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根据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信访过程中要注意什么?
第一,切忌非法信访
根据《信访条例》、《治安处罚法》和《刑法》规定,在信访中有很多被明令禁止的信访行为,非法信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越级走访,后果严重的可能会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还有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讼请求的,后果严重的同样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还有现在的互联网,在互联网上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可能予以警告、罚款等,符合《刑法》有关规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事实表达清楚、真实
在信访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为了叙述事件,将文字编辑的冗长且没有核心,同样的事情反复说,还没有表达清楚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这种行为在信访中常见且非常忌讳。
当事人在通过文字表达诉求时只要通过简明的文字将事情表达清楚即可,着重表达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事件起因和过程。不要夸大其词也不要含糊其辞更不可隐瞒。
律师建议
信访对于部分被拆迁人来说是首选,可是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适合信访。拆迁过程中的大部分文件都会清楚的载明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而且大部分被拆迁人之所以与拆迁人达不成一致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安置补偿。这两个因素决定拆迁案件适用信访的空间并不大。被拆迁人在遇到纠纷时要先衡量自己的权利利益,根据自身的案情及时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不可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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