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是否享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权

  • 202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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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征收律师:农村复转军人在起初应征入伍时户口就在原地保留,在服役,不应停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其复员回乡,当然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当然享有参与分配补偿费的权利。如果转业后,国家安排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稳定的,应不予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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