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公司及有关部门:
根据沪府发[2011]75号文和宝府规[2018]1号文,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订月浦镇村(居)农民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一、房屋补偿安置对象:
本镇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动拆迁所涉及的(居)农民房屋的所有人为房屋补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被补偿人)。
二、房屋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主要权利和义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是征地房屋补偿的法律主体。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为征地房屋补偿的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补偿人)。月浦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受月浦镇人民政府指派负责配合、协助补偿人做好本镇范围内房屋补偿的具体工作。
补偿人依法委托具有房屋动迁资质的单位,负责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评估管理按沪规划资源规[2019]3号文规定执行。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按规定对被补偿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补偿人应当向补偿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并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征地房屋补偿适用的文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2、宝山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宝府规[2018]1号《宝山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房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等标准》的通知。
四、被征地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计算:
1、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按户进行,被补偿人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
2、被补偿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宅基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依据。阳台面积认定按进深2米以内(含2米)的部分实际丈量计算建筑面积,进深超过2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只计一面。
3、批准搭建的棚舍,一律不作居住房计算。按建造年限以重置价格补偿。
4、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突击装潢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居住房屋(不包括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被补偿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
(一)、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经评估确认的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
1、月浦(原盛桥除外)土地使用权基价每平方米1799元,价格补贴每平方米350元。核定安置面积的配套商品房优惠均价为3420元/ M2 。
2、月浦(原盛桥)土地使用权基价每平方米1246元,价格补贴每平方米350元。核定安置面积的配套商品房优惠均价多层为2450元/ M2,高层为2623元/ M2。
(二)、被补偿人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产权房调换的属月浦(原盛桥除外)的被补偿人由补偿人在月浦镇沈巷社区内安排动迁安置房源,属月浦(原盛桥)的被补偿人由补偿人在盛桥社区内安排动迁安置房源。根据被补偿人的货币补偿金额核定可安置产权房的面积:实拿安置配套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核定安置面积的,每户可享受8平方米的优惠,并按优惠价计算(下称优惠价面积)。超出核定安置面积及8平方米优惠价面积的部分,每户可在15平方米内进行调节,并按调节价计算(下称调节价面积),每平方米均价9800元。超出核定面积和优惠价面积及调节价面积以上的部分,按超面积单价计算(下称超面积。)超面积单价参照实施动迁时前一个月当地商品房销售的市场价确定。合并计算8平方米优惠价面积,15平方米调节价面积及超面积购房面积,每户拿房面积不得超过被安置动迁房小区最小房型的建筑面积,属期房安置的按小区建成以后最小房型的实测面积计算。由于房源匹配度及房源供应不足等原因造成最小房型不足的,由镇动迁部门与农户协商解决。
六、月浦配套商品房建筑层次安排和层次价格:
(一)层次安排方式,以公证摇号形式确定。
(二)配套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层次价格
1、月浦(原盛桥除外)小高层层次价格表:(单位:元/平方米)
层次 |
优惠面积单价 |
调节面积单价 |
超面积单价 (参照实施动迁前一个月当地商品房销售市场价确定) |
一楼至三楼 |
3300 |
9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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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楼至六楼 |
3400 |
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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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楼至十四楼 |
3500 |
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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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浦(原盛桥)多层层次价格表(单位:元/平方米)
层次 |
优惠面积单价 |
调节面积单价 |
超面积单价 (参照实施动迁前一个月当地商品房销售市场价确定) |
一楼 |
2330 |
9380 |
|
二楼 |
2500 |
10024 |
|
三楼、四楼 |
2700 |
1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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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楼 |
2520 |
1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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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楼 |
1950 |
77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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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浦(原盛桥)小高层层次价格表(单位:元/平方米)
层次 |
优惠面积单价 |
调节面积单价 |
超面积单价 (参照实施动迁前一个月当地商品房销售市场价确定) |
一楼 |
2330 |
8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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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三楼 |
2450 |
9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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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楼、五楼 |
2600 |
96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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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楼至十四楼 |
2700 |
100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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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分别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和《产权房安置补充协议》。
(一)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
1、评估房屋以及装潢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
2、按宝府规[2018]1号文规定结算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3、结算临时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速迁奖励费。
(二)签订《产权房安置补充协议》。
1、核定被补偿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
2、以公证电脑摇号形式选房,确定安置配套商品房的住址。
3、原私房的补偿费和新安置配套商品房价款的结算。
4、核定“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即进户五联单。
八、居住房屋征地补偿费的发放标准及办法:
(一)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的发放:
被补偿人在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搬迁后,自行设法过渡的,由补偿人发给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自被补偿人协议签订并交出原有房屋钥匙之月起发放三个月;选择同等价值产权房调换期房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自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原有房屋钥匙之月起发放至配套商品房交付钥匙之后三个月,临时安置过渡期限为24个月。
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根据宝府规[2018]1号文规定,按被拆除居住房屋(不包括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补偿人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二)搬家补助费:根据宝府规[2018]1号文规定,按被拆除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
(三)速迁奖励费: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出原有房屋钥匙的,凭补偿人收到钥匙的证明,按被拆除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发给速迁奖励费50元。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发给速迁奖励费。
(四)家用设施移装费按宝府规[2018]1号文规定标准计算。
九、征地房屋补偿款项的结算: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交出原有房屋钥匙后,补偿人对应付的各种款项进行一次性结算兑现。
被补偿人选择调换配套商品房期房的,补偿人将应付的各种款项(除临时过渡补助费、搬家补助费、速迁奖励费外)扣除所安置的配套商品房全额价款,差额款项在被补偿人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交出原有房屋钥匙后,一次性支付给被补偿人。预扣金额在新房交付时结清,多退少补。
十、关于房屋拆迁后农业劳动力的生活费补贴:按《关于征(使)用集体土地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宝月府[2017]54号文件之规定。
十一、本实施意见在实行过程中,如遇本意见中引用的市、区、镇相关文件调整,则按新文件执行。
十二、月浦镇域内非征地动迁安置补偿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由月浦镇人民政府动迁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村(居)农民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宝月委[2017]58号)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