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户籍于90年按照知青子女政策回沪将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内,并曾在该房屋内居住,91年底,原告住单位宿舍。2014年上述房屋被征收。原告认为其属于同住人,主张动迁款。
被告认为,原告在上海找工作期间在上述房屋内短暂居住过,其只能分得房屋价款部分,对补贴奖励无权分割。
法院认为:
原告的户口按照知青女子回沪政策而迁入上述房屋,因为涉案房屋居住面积不大,其同住人的身份并不因为其实际不居住而丧失。被告关于原告应当少分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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