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村委会相关的三大拆迁套路,千万别被坑!

  •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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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危房?当心!这些都是套路


对于农村地区的被拆迁人来说,法律法规的滞后、建房手续的瑕疵以及拆迁主体的不规范,往往使得最后的拆迁补偿价格不尽人意,甚至越拆越穷。
有的地方甚至一言不合就强拆,强拆之前还冠冕堂皇地给拆迁户扣一个大帽子,“违建”、“危房”、无偿收回宅基地……花样层出不穷,对此,被拆迁人不得不防。

一、以“拆违”促拆迁

为了迫使拆迁户尽快腾房,同时将补偿数额尽可能压低,拆迁人往往会将一些建房手续存在瑕疵的房子认定为违建,并进行强制拆除。由于农村房屋的建房手续普遍不齐全,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形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中尤为常见。
此时,被拆迁人应该了解:
(1)并不是任何无证的房屋都是违法建筑;
(2)即使是违法建筑,拆除也不是唯一的处罚办法;
(3)即使拆除违法建筑,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的,以一纸通知书就把房屋拆除了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律师建议:村民住宅、乡村基础设施等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但结合农村土地使用现状、历史遗留及政策原因等情况,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建筑,不应一概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限期拆除,在补偿时也不应区别对待。
相关判例:(2019)京行终1911号

二、以“拆危”促拆迁
近年来,随着拆迁大业如火如荼地进行,拆迁方的各种拆迁手段也是层出不穷,除了以“拆违”促拆迁,不少地方还“发明”了以“拆危”促拆迁的方法。通过向被拆迁人下达《危房鉴定报告》以及《解除危险通知》的形式,责令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房屋。
此时,被拆迁人应该了解:
(1)并不是外表看起来破旧的房屋就是危房,危房的认定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且鉴定文书须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2)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须为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村委会或拆迁部门无权申请危房鉴定。
(2)危房鉴定必须完整履行法定程序,如果缺少鉴定流程,则构成程序违法。
律师建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非出于保障房屋所有人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城市房屋的有效利用的目的,而是为了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达到拆除房屋之目的,显属行政行为不当。
相关判例:(2016)吉01行终5号

三、无偿收回宅基地

随着城中村改造的广泛进行,大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随之被收回甚至被国有化。为此,村集体统筹展开活动时所引发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活动也将大量产生。所以,村民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现象也就大量出现。
此时,被拆迁人应该了解:
(1)根据《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并非无偿收回宅基地的法定条件。
(2)法律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宅基地使用权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能自行设立收回宅基地的法定条件。
律师建议: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只要农民家庭成员延续作为集体成员,即使该户只剩一个人是集体成员,该户就是存在的,就永久地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拆迁时也享受相应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律师建议

就目前的拆迁现状来看,不少地方一遇到征收项目,就涌现出一大批违建、危房、无偿收回宅基地等等,总而言之就是不按正常标准补偿,甚至不予补偿。说白了就是村委会借收回宅基地、土地之名实现征地拆迁的目的,最终损害的还是老百姓的权益。
针对此类侵害宅基地使用权的不法行径,村民可依法对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村委会在收回宅基地时行使的是行政权力。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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