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闲置宅基地政策,村委会能无偿回收吗?

  •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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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宅基地遇拆迁,村委会要无偿收回?


随着城中村改造的广泛进行,大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随之被收回甚至被国有化。此外,随着农村的空心化加剧,以及即将施行的新土地法,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向市场,村集体和村民盘活利用住宅和宅基地,为此,村集体统筹展开活动时所引发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活动也将大量产生。所以,村民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现象也就大量出现。
以河北省为例,2002年省政府颁布的地方性规章《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便对收回农民宅基地的法定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并将收回宅基地的情形分成了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两类,从法律上来讲,这合理吗?

一、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62条规定:“农村居民应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原国土资源部(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两年以上任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52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二、宅基地使用权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河北省2002年颁布的地方性规章《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收回农民宅基地的法定条件作了具体规定,有偿收回的三种情形: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2)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
(3)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且满二年未转让多余住宅的。
这三种情况属于有偿收回,村委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无偿收回的三种情形:
(1)“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无继承人,无房屋受让人;
(2)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闲置;
(3)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原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停用。
此三种情形不予补偿。
此外,该规章还规定一个兜底条款:“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按照立法确立的法律保留原则,本来此权利应当只能由法律规定,包括收回的情由、条件和程序等,《河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虽然是对《土地管理法》收回情形进行的细化,但本身并不合法。
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能自行设立收回宅基地的法定条件。

律师建议
就目前的拆迁现状来看,不少地方一遇到征收项目,就涌现出一大批违建、危房、无偿收回宅基地等等,总而言之就是不按正常标准补偿,甚至不予补偿。说白了就是村委会借收回宅基地、土地之名实现征地拆迁的目的,最终损害的还是老百姓的权益。
针对此类侵害宅基地使用权的不法行径,村民可依法对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村委会在收回宅基地时行使的是行政权力。根据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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