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合肥路XX弄XX号的某私房,是冯某的产权房。该房屋在2013年由于旧城改造而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是冯某,在拆迁当时在册户籍人口共计9人,其中黄某一和黄某二是冯某的侄女侄子,报出生在这个房屋里,但是没有在里面实际居住过。后来产生了纠纷,当时动迁的时候,冯某选择了产权安置的补偿方式。黄某一和黄某二认为他们的户口在私房里,动迁的时候分配了相应的安置房是考虑了户口的因素,因此他们应该得到相应的动迁利益。冯某也说,当初让他们的户口落入房内,本来以为是可以为他们谋取拆迁福利的,但是该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出来后,里面规定,被征收人由征收人按户进行补偿,货币补偿及各类奖励、补贴费用标准均未考虑户籍人口因素。于是,黄某一和黄某二诉至法院,要求对动迁利益重新分割。
【法院判决】
黄浦法院认为,系争房屋是私房,因此房屋被动迁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产权人冯某所有,产权人冯某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黄某一、黄某二的户籍虽然在这个房屋里,但是从未在房内实际居住过,而动迁单位认定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条件,被拆迁人也未获得居住困难保障补贴,因此,黄某一和黄某二并非系争房屋的使用人,动迁安置利益也与之无关。
【律师分析】
1、私房是指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建造的住宅。一般认为是产权房,即拥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房屋产权人登记的权利人为产权人,即私房的被拆迁人。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私房的产权人系被征收人,由产权人代表全体房屋使用人与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动拆迁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同时根据该《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由此可见,私房征收动迁利益的归属是被征收人(即产权人),也就是说只有房屋产权人才能拿到动迁安置费用,但是相应的,产权人也要对房屋使用人作出相应的安置。据此,私房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原则为: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产权人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也就是说,只有当非房屋产权人被认定为房屋使用人时,才能够得到一定的安置补偿费用。
2、《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被认定为房屋使用人,必须是在该动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如果并未在该房屋内实际居住过,即便户口挂在动迁房屋下,也不是房屋使用人,不会被认定为应安置人口。当然,如果被认定为符合居住困难条件,即“托底保障”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