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未成年人征收份额的对策研究

  • 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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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律师:
从目前司法判例研究看,对未成年人可以享有公房征收补偿份额的观点并未得到法院的普遍认可,但此处应当分别看待,有的案件因为未成年人本身确实不符合同住人资格,或者符合同住人资格但是应当属于少分的情形,应当适用同住人资格认定标准,判决其应当享有相应的份额,此种观点应属合理;而有的案例,未成年人完全符合同住人的条件时,而法院却对未成年人的份额就随意限制、剥夺,确属不合理。但更好地规范未成年人的征收份额,必须要完善征收补偿分割的法律法规等法官裁判理由的系统性工程,未成年人仅属于其中一栏,征收补偿案件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问题。因此,研究未成年人征收利益份额的合理性,也就是要规范和完善征收利益分割的制度和裁判观点。笔者认为要完善征收补偿分割制度,应当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及时公布指导性案例以统一裁判尺度。
1、完善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制度是规范法官裁判案件的前提。法律法规是法官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首先、在征收补偿共有纠纷案件中,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依据,在面对疑难复杂、人数众多又具有历史性难题的征收案件时,法官往往仅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判断而做出裁定,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极易引起一方当事人对案件实体正义的怀疑,以及对裁判结果不满,当事人往往会选择上诉或再审。因此,在制定法规政策时,首先要在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上位法的前提下,可以较为细致地规范、确定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利益分配方式。其次、参考房屋的公房历史性、房屋来源、实际居住、在册户口、他处有房、经济条件等情况综合考量、平衡符合同住人资格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作为未成年人的同住人,根据其对被征收公房的以上因素,公平公正地规范其应当享有的利益。不必将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的主体对待,可以不适当照顾,但是绝不可以特殊地排除、限制。
2、各地高院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合理、合法且“非具体应用法律性”问题的指导性文件,是统一裁判尺度的关键。法律法规制定需要严格程序,一般耗时较长。而且房屋征收法律法规一般具有地域性,适用范围较小,因此在出台完善的法规政策之前,各地高院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难点、焦点以及疑难问题,并按照相对严格程序制定既符合上位的规定,又具有可适用性的非法律适用性的审判指导文件。同时向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专业行业等征询讨论其裁判指导文件的合法合理性问题,在相当程度上符合法律规范的整体性与合法性。但绝对不可以高院组织各区法院法官,内部召开一次会议,且并未经过严格的程序论证、讨论,也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更未经过相关专业领域的论证讨论,就形成了“统一裁判口径”。如此以来司法裁判观点前后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更加严重,同时社会丧失了对司法的知情权,老百姓对司法不公的积怨更深。同时,省高院及其下级法院在遇到征收疑难和复杂问题,且属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时,可以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要求高院给出参考性意见,方便法官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工作。因此需要制定统一且完善的法规制度,相关辅助性法律文件,以规范法官的裁判尺度,平衡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未成年人的份额才能在征收整体制度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获得更合适的补偿。司法裁判也将会进一步减少因对法律、法规、法律性问题理解不同而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3、及时公布征收补偿方面的指导性案例是统一征收法律适用的先导。虽然指导案例在司法理论领域广泛讨论其效力性、适用性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指导案例却具有不可取代的指引作用。律师、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遇到新问题和争议性较大的法律问题时,往往具有检索类似先例的习惯,并参考以往法院法官对相同案例、相同法律适用的观点。而且优质的指导案例比法律法规更具有及时性、实用性等优点。因此上海市高院在征收审判中对新问题,争议性大或者疑难性问题点上,可以搜集本地区受案法院裁判方法得当,裁判结果正确的案例,并报请最高院将该类案件最为指导性案例公布。各级法院在裁判类似问题时遵循指导性案例中的指导规则。指导性案例可以表明最高院以及高院对该类问题的观点,具有及时高效的特点,可以更好地指导法院的裁判工作。
(二)构建征收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动房屋征收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我国广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者、仲裁员,公司法务以及所有法律职业从业者。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属于典型的法律职业,并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并未有异议[[12]]。司法审判中的角色不同决定了思维方式多样化。法官始终处于公平、公正的审判者角度,力求每一个案件能够实现司法审判的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专业且满腹经验的征收律师为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不断切换原被告身份,深知司法审判中的相关制度和判决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对未成年人等应当享有或者不应当享有征收份额的理论和实践观点非常充实;检察官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处于审判监督的角色,审查民事案件在法律实体适用和程序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因此需要建立征收法律职业共同体交流机制,现实角度互补。因此法律职业共同体可以对法律争议性问题实现合理性统一、疑难性问题对论证研究、特殊性问题合理性解决方案等多方面、多角度不断交流沟通,以健全完善征收法律法规,实现法规统一适用,规范法官裁判尺度,并可以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多角度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讼纠纷,进而推动征收司法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三)树立正确的裁判观念和科学的裁判思维,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树立正确的裁判观念。公房是特定历史背景下,单位分配给员工家庭使用的房屋,员工及其家庭成员均不享有产权,仅有居住使用权。只有在出售或者被征收时,该房屋的居住利益才会转化为财产利益,而且征收补偿利益不仅仅是对评估价格的补偿,其包含多重奖励补贴,法律性质以及归属争议较大。因此,裁判分割该类房屋的征收利益时,不仅法律层面上属于疑难复杂,而且具有较强的家族属性。同时该类纠纷涉及人员较多,多为近亲属之间的矛盾。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化解家庭矛盾而目的,平衡各同住人之间的利益(以户口为基础,参考房屋的来源,居住困难、经济困难、他处有房等)为基础,有效地实现司法效果有社会效果的统一。
2、科学而统一裁判思维。科学而统一的思维是指导法官正确进行法律思维,从而公正裁判案件的工具,也是保证法律统一适用、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关键[[13]]。而各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在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法官的裁判思维不同以及对法律关系对理解不一,是造成目前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因此需要加强对法官裁判思维的培训,将裁判思维统一到法律思维的层面上,避免对避开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原则的现象,另外加强法律思维的教学工作,我国法学教育重研究,轻实践,而司法审判中以实践为主,研究为辅助。因此调整法学教育的方法,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案件分析能力,以便能更好地从法律上处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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